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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印發(fā)《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中明確提出,要集中治理工業(yè)集聚區(qū)水污染,工業(yè)廢水必須經預處理達到集中處理要求,方可進入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本文通過對某超超臨界燃煤電廠廢水處理現狀進行分析,提出了解決廢水不平衡問題的基本策略,并制定了具體措施。針對措施實施過程中可能產生的問題進行了有效論證,保證廢水達標排放,實現全廠各項廢水動態(tài)平衡。
國務院印發(fā)《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中明確提出,要集中治理工業(yè)集聚區(qū)水污染,工業(yè)廢水必須經預處理達到集中處理要求,方可進入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同時《防止電力生產事故的二十五項重點要求及編制釋義》中也做出相關要求:
電廠內部應做到廢水集中處理,處理后的廢水應回收利用,正常工況下,禁止廢水外排。目前各電廠的基本處理方式為:將廢水進行綜合利用,但對部分無法利用的含鹽較高的廢水進行外排或結晶蒸發(fā),成本較高。本文通過對電廠廢水處理現狀進行深入分析和研究,提出了解決廢水不平衡的基本策略,使電廠廢水處理達到動態(tài)平衡,保證機組安全生產的同時投資較少,對響應國家政策,建設新型綠色、節(jié)能、環(huán)保電廠具有重大意義。
(1)大部分廢水經處理后進行回收再次利用,但仍有少量廢水無法進行有效處理;
(2)將部分含鹽較高的廢水如脫硫廢水灑入煤場或送至灰場,但由于各電廠干灰要進行回收利用,無法通過拌灰來處理;而噴灑到煤場又進一步污染了含煤廢水,使含煤廢水利用途徑減少,水平衡無法保證,處理不好將造成外排;
(3)各廢水處理系統(tǒng)相對獨立,造成全廠廢水系統(tǒng)更加復雜,難以達到平衡。
針對上述現狀,在現有基礎上,對不能完全利用(或外排)的廢水進行回收再循環(huán)利用,徹底解決廢水過剩問題,使電廠廢水達到動態(tài)平衡,實現零排放,處理措施如下圖1。
(1)將經處理合格的五大廢水中少量未完全利用部分,通過專用管道接入城市污水管網,不因外排造成環(huán)境污染。(具體實施措施詳見圖1中措施1)
(2)因循環(huán)水倍率問題產生的高鹽循環(huán)冷卻廢水(高鹽水),經專用管道接入“脫硫廢水處理系統(tǒng)”處理后,直接進行利用,主要有如下幾種利用方式。(具體實施措施見圖1中措施2)
①用于煤場噴灑,余水排入煤場邊溝;
②接入鍋爐排渣系統(tǒng),作為干渣伴濕用水進行消耗;
③通過“淡水回收系統(tǒng)”進行處理后收集利用[1];
④作為五大廢水的一部分,排入城市污水管網。
(3)利用“淡水回收系統(tǒng)”把經脫硫廢水處理系統(tǒng)處理后的高鹽水再經兩次濃縮,形成少量不可外排的超濃鹽水在電廠內部用作廢渣調濕,經反滲透裝置濾出的純水和經蒸發(fā)裝置蒸發(fā)出的凝結水輸送至清水箱回用,使電廠脫硫廢水得到更深度的處理。
為徹底解決電廠廢水處理過剩的問題,圖1中措施1作為本構想的重要處理措施,將未完全利用的廢水引入城市污水管網。但經處理合格后排入城市污水管網的多余廢水水質是否符合相關要求,為避免因排放超標而受到環(huán)保監(jiān)管部門的相應處罰,現需要對此方案進行有效論證。
1、廢水水質的分類
類污染物是指能在環(huán)境或動植物體內蓄積,對人體健康產生長遠不良影響者;第二類污染物是指其長遠影響小于類的污染物質。根據其涵義,該電廠的各種廢水均經過有效的廢水處理后再行排放,不會對人體健康產生負面影響,應當定義為第二類污染物[2]。
2、廢水排放標準
對引入城市污水管網的廢水(工業(yè)廢水和含煤廢水),《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中明確規(guī)定:“第二類排放污染物,在排放單位排放口采樣,其較高允許排放濃度必須達到該標準要求”,具體排放標準詳見下表1。
3、水質監(jiān)測分析
監(jiān)測時間為2016年1月12日至2016年3月28日,監(jiān)測頻次為每月3次,共監(jiān)測9次。具體監(jiān)測數據見表1,各項指標超標頻次見表2。
從表1和表2可以看出:對可能排入城市污水管網的全部水質均符合要求,完全滿足相關環(huán)保排放條件,絕對不會對環(huán)境造成污染。
本構想所提出的解決策略具備實施條件,實際操作性較強,可以充分解決電廠當前廢水處理過程中不平衡問題,并且實現“零排放”的環(huán)保要求。
1、經處理合格的五大廢水(主要為少量含煤廢水以及工業(yè)廢水)中未完全利用部分,通過專用管道接入城市污水管網。
2、需少量外排的循環(huán)水(高鹽水)可經專用管道接入“脫硫廢水處理系統(tǒng)”處理后,直接利用或進行“超濃縮處理”后深度利用。